【CCAR】第 23.181 条 & 第 25.181 条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体裁分类:命令
办文单位:飞行标准司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CCAR部号:CCAR-23-R3
第 23.181 条 动稳定性
(a)在相应于飞机构型的失速速度和最大允许速度之间产生的任何短周期振荡(不包括横向-航向的组合振荡),在主操纵处于下列状态时,必须受到重阻尼:
(1)松浮状态;
(2)固定状态。
(b)在相应于飞机构型的失速速度和最大允许速度之间产生的任何横向-航向组合振荡(荷兰滚),在主操纵处于下列状态时,其振幅必须在 7 周内衰减到原来的 1/10:
(1)松浮状态;
(2)固定状态。
(c)如果确定增稳系统(见第23.672条)的功能需要满足本章飞行特性的要求,则本条 (a)(2)和(b)(2)的主操纵要求不适用于需要验证该系统可接受性的试验。
(d)考虑第23.175条规定的状态,当保持飞机在偏离配平速度至少±15%的速度需要的 纵向操纵力突然解除,飞机不得表现出任何危险特性或与解除的操纵力大小有关的过度响应。飞行航迹的任何长周期振荡不得出现不稳定导致驾驶员的工作负荷增加或危及飞机。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条 动稳定性
(a) 在相应于飞机形态的1.13VSR1和最大允许速度之间产生的任何短周期振荡(不包括横向和航向的组合振荡),在主操纵处于下列状态时,必须受到重阻尼:
(1) 松浮状态;
(2) 固定状态。
(b) 在相应于飞机形态的1.13VSR1和最大允许速度之间产生的任何横向和航向组合振荡(“荷兰滚”),在操纵松浮情况下,必须受到正阻尼,而且必须依靠正常使用主操纵就可加以控制,无需特殊的驾驶技巧。
〔中国民用航空局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订,2009年X月X日第四次修订〕
【声明】以上内容来自中国民航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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